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政法、军事、机关工作和其他法规的通知(1987年)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清理法规工作的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对1949年至1984年期间,经国务院(含前政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政法、军事、机关工作和其他方面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以下简称法规),已经清理完毕。共清理出应予废止的法规四十八件,经国务院法制局逐件复查和国务院审议,决定予以废止(法规名称见两个附件的第一部分)。
同时清理出来的政法、军事、机关工作和其他方面已明令废止的法规十八件,以及由于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等原因而自行失效的法规二百一十件,也经国务院法制局逐件作了复查,现一并附后(法规名称见两个附件的第二和第三部分),以便各地区、各部门全面了解政法、军事、机关工作和其他法规的失效情况,利于工作。
一、 国务院关于明令废止和宣布自行失效的政法法规目录
(一)
应予废止的公安、民政、司法和民族事务法规目录(二十件)
(二)
已明令废止的公安和民政法规目录(八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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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组织暂行条例(1952年)
- 政务院关于更改地名的指示(1951年)
- 城市戶口管理暫行條例(1951年)
- 人民法庭组织通则(195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宣誓规定(试行)(2010年)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消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有效性问题的批复(2014年)
- 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 国务院关于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2002年)
-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10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2011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2018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
-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