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2016年)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工作,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和处理对涉嫌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对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对其登记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第四条
对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投诉举报受理和查处工作,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旗)登记管理机关负责。
涉及两个以上登记管理机关的,由它们的共同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指定的相关登记管理机关负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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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贸易政策通报咨询和审议工作的通知(2002年)
- 法规、规章备案规定(199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决定(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7号(200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2024年)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促进投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5年)
-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的指导意见(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