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2016年)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工作,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和处理对涉嫌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对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对其登记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第四条
对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投诉举报受理和查处工作,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旗)登记管理机关负责。
涉及两个以上登记管理机关的,由它们的共同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指定的相关登记管理机关负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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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我国邮轮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4年)
-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2007年)
- 北京“一市两场”国际航权资源配置政策(2018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的决定(2016年)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
- 关于调整体育总局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2001年)
-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0年)
-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五)(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