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2016年)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工作,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和处理对涉嫌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对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对其登记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第四条
对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投诉举报受理和查处工作,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旗)登记管理机关负责。
涉及两个以上登记管理机关的,由它们的共同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指定的相关登记管理机关负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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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决定(2006年)
- 民政部全国老龄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老龄协会关于建立健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2025年)
- 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2007年)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石家庄等24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2019年)
- 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貪污條例(1952年)
- 国务院关于辽宁省和河北省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复(2011年)
- 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