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2016年)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工作,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和处理对涉嫌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对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对其登记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第四条
对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投诉举报受理和查处工作,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旗)登记管理机关负责。
涉及两个以上登记管理机关的,由它们的共同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指定的相关登记管理机关负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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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2010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年)
-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 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2023年)
- 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2019年)
-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13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