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五)(2016年)
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现就《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民航总局、外经贸部、国家计委令第110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
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以独资或合资形式投资大陆航空器维修领域,台湾服务提供者必须为法人或多个台湾服务提供者共同投资时其主要投资者必须为法人。
二、
本规定中的台湾服务提供者应符合《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
本补充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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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调整马鞍山市市辖区行政区划的批复(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意见(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1996年)
- 公安部商业部关于被收养子女户口和粮食供应关系迁移问题的通知(1992年)
- 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
-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 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2012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9号(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