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五)(2010年)
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现就《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民航总局、外经贸部、国家计委令第110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
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以独资或合资形式投资大陆航空器维修领域,台湾服务提供者必须为法人或多个台湾服务提供者共同投资时其主要投资者必须为法人。
二、
本规定中的台湾服务提供者应符合《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
本补充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与110报警服务台高效对接联动的意见(2022年)
- 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天津出口加工区规划范围的复函(2007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201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及其两个修改议定书的决定(2003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统计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指导意见(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