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五)(2010年)
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现就《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民航总局、外经贸部、国家计委令第110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
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以独资或合资形式投资大陆航空器维修领域,台湾服务提供者必须为法人或多个台湾服务提供者共同投资时其主要投资者必须为法人。
二、
本规定中的台湾服务提供者应符合《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
本补充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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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2014年)
- 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调整佳木斯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的通知(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2010年)
-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2003年)
- 国务院关于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沽源县与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多伦县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地段划分的批复(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决定(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