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五)(2010年)
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现就《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民航总局、外经贸部、国家计委令第110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
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以独资或合资形式投资大陆航空器维修领域,台湾服务提供者必须为法人或多个台湾服务提供者共同投资时其主要投资者必须为法人。
二、
本规定中的台湾服务提供者应符合《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
本补充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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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2024年)
- 关于打击粤港澳海上跨境走私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2016年)
- 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等部令的决定(2004年)
- 关于对少年收容教养人员提前解除或减少收容教养期限的批准权限问题的批复(1997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15年)
-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202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全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