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2年)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工作,确保及时、有效处理举报,切实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违法违规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的举报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反映被举报人涉嫌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处理工作。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健全举报处理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处理工作。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理举报,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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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9年)
- 国务院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的通知(1987年)
- 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2008年)
- 邮政局商务部关于推进“快递向西向下”服务拓展工程的指导意见(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1年)
-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指导意见(2024年)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