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重要指示和有关批示精神,规范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以下简称风险监测)工作,加强质量安全风险控制和管理,保障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推动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粮食和储备部门)组织开展的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活动。
第三条 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系统性收集粮食质量品质、污染情况以及粮食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综合分析、及时报告和通报的活动。其目的是为粮食调控政策制定、粮食质量安全标准制修订、粮食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和交流、监督管理等提供科学支持。
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包括收购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以下简称收购监测)、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以下简称库存监测)、应急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以下简称应急监测)和其他专项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以下简称其他专项监测)。
收购监测,是指为指导粮食企业收购粮食、有效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服务相关部门单位政策制定,对当年新收获粮食的常规质量、内在品质(营养品质、加工品质、食用品质等)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按程序和规范进行采样、检验、分析和评价等活动,一般分为质量调查、品质测报、安全监测等形式。
库存监测,是指为加强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对库存粮食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状况,按程序和规范进行采样、检验、分析和评价等活动。
应急监测,是指发现粮食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处置粮食质量安全事故需要、应对公众关注的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等情况而开展的监测。
其他专项监测,是指用于评价特定粮食质量安全状况而开展的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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