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200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已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我国参加和批准的有关国际公约,参照国际习惯作法,在总结我国海事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现将海事法院的收案范围规定如下:
一、 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1、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
船舶触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其中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以及触碰航标等助航设施和其他海上设施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2016年)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2011年)
- 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落实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加强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境管理的指导意见(2009年)
- 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
- 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2016年)
- 中国社会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指导纲要(2013—2020年)(2013年)
-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2008年)
-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2020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