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200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已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我国参加和批准的有关国际公约,参照国际习惯作法,在总结我国海事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现将海事法院的收案范围规定如下:
一、 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1、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
船舶触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其中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以及触碰航标等助航设施和其他海上设施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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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2016年)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 国资委关于贯彻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2017年)
- 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
-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年)
-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01年)
-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年)
- 商务部关于健全旧货流通网络的意见(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2017年)
-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