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标准化活动,加强民用航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保证航空安全,促进民用航空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以下简称民航)标准化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民航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及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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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09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2013年)
-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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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202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增发国债和2023年中央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2023年)
-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制止在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中乱收费行为的通知(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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