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2008年)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现就《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16号)中有关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印刷领域问题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
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内地企业实行。
二、
本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印刷领域的其他事项,仍按照《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执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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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2018年)
-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
-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南省与广东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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