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洋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海域使用、海洋环境保护、铺设海底电缆管道、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等海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海洋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给予海洋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海洋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以下简称实施机关)。
实施机关设中国海监机构的,海洋行政处罚工作由所属的中国海监机构具体承担;未设中国海监机构的,由本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中国海监机构以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海洋行政处罚。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2010年)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
- 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2年)
-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重庆市和贵州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1997年)
-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1年度棉花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