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洋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海域使用、海洋环境保护、铺设海底电缆管道、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等海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海洋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给予海洋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海洋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以下简称实施机关)。
实施机关设中国海监机构的,海洋行政处罚工作由所属的中国海监机构具体承担;未设中国海监机构的,由本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中国海监机构以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海洋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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