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洋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海域使用、海洋环境保护、铺设海底电缆管道、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等海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海洋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给予海洋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海洋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以下简称实施机关)。
实施机关设中国海监机构的,海洋行政处罚工作由所属的中国海监机构具体承担;未设中国海监机构的,由本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中国海监机构以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海洋行政处罚。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领导小组的通知(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
-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2020年)
-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同意重庆永川港桥工业园等4个园区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2010年)
-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2007年)
- 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2015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