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2016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际,现将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规定如下:
一、 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1.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2.
船舶触碰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航标、钻井平台等设施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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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年)
-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2024年)
- 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源部(2000年)
- 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
- 体育仲裁规则(202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杭州海关驻机场办事处调整为杭州萧山机场海关的批复(2004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第一条修正案》的决定(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