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2016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际,现将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规定如下:
一、 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1.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2.
船舶触碰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航标、钻井平台等设施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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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2001年)
-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2008年)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云南省部分特困少数民族的扶贫和发展问题的复函(2000年)
-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