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2016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际,现将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规定如下:
一、 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1.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2.
船舶触碰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航标、钻井平台等设施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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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2001年)
- 关于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有关问题的规定(2012年)
-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1949年)
- 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通知(2003年)
-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2023年)
-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列入短链氯化石蜡等三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中文本)(202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湖北省辛亥革命博物馆湖南省花炮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复函(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