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2016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际,现将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规定如下:
一、 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1.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2.
船舶触碰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航标、钻井平台等设施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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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淮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0年)
- 农业农村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林草局乡村振兴局供销总社关于推动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YYYY年MM月)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道路运输行业集约发展的指导意见(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相互办理委托事项的规定(1993年)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5年)
-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7年)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甘肃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