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2018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进一步推动远程医疗服务持续健康发展,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推进区域医疗资源整合共享,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制定本规范。
一、 管理范围
本规范所称远程医疗服务包括以下情形:
(一)
某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邀请方)直接向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受邀方)发出邀请,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双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二)
邀请方或第三方机构搭建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受邀方以机构身份在该平台注册,邀请方通过该平台发布需求,由平台匹配受邀方或其他医疗机构主动对需求做出应答,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邀请方、平台建设运营方、受邀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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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202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军队战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部分规定的决定(2023年)
-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2007年)
-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全国对口支援三峡库区合作规划(2014—2020年)的批复(2014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意见(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1997年)
- 旅游局关于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工作意见(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