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2018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进一步推动远程医疗服务持续健康发展,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推进区域医疗资源整合共享,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制定本规范。
一、 管理范围
本规范所称远程医疗服务包括以下情形:
(一)
某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邀请方)直接向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受邀方)发出邀请,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双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二)
邀请方或第三方机构搭建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受邀方以机构身份在该平台注册,邀请方通过该平台发布需求,由平台匹配受邀方或其他医疗机构主动对需求做出应答,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邀请方、平台建设运营方、受邀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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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2004年)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1年)
-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2025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河南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00年)
-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