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2020年)
为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 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疫情防控时期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重大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上来,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安排,按照中央政法委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决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来抓,用足用好法律规定,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 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
(一)
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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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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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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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