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2004年)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 行政复议条例(1990年)
- 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2019年)
-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02年)
-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的决定(2004年)
-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试行)(2008年)
- 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
- 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治理的指导意见(2018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涉嫌盗窃的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是否违法问题的批复(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