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域合作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区域合作主管部门,有关区域合作组织:
加强区域合作是实现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区域合作工作,对促进各地区协调发展、协同发展、共同发展,作出重大决策部署、提出明确工作要求。近年来,全国区域合作系统紧紧围绕加强区域合作、促进协调发展,主动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拓展合作领域,着力完善合作机制,各方面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为进一步加强对区域合作工作的指导,提出以下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以推动实施“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建设三大战略为引领,不断拓展合作领域、丰富合作形式、创新合作机制,努力构筑各地区比较优势充分发挥、各类要素有序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地区间良性互动的区域发展格局。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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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修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
-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滁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摩洛哥王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
- 国务院关于江苏沿海地区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批复(2021年)
- 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大力发展信用保证保险服务和支持小微企业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保定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