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2014年)
为进一步规范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对上述两项会计准则合称金融工具准则)以及其他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如下:
一、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企业发行的优先股、永续债(例如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认股权、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
二、 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企业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根据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一)
金融负债。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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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 卫生部关于实施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2006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年)
-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
- 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监制办法(2016年)
-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
- 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2014年)
- 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十二批清理结果的通知(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2年)
-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