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2014年)
为进一步规范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对上述两项会计准则合称金融工具准则)以及其他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如下:
一、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企业发行的优先股、永续债(例如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认股权、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
二、 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企业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根据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一)
金融负债。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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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2008年)
- 水利部中央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广电总局国管局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关于加强节水宣传教育的指导意见(2023年)
- 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年3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年)
-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2011年)
- 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2011年)
-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2002年)
-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20年)
- 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爱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体育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推进健康乡村建设的指导意见(2024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