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2014年)
为进一步规范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对上述两项会计准则合称金融工具准则)以及其他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如下:
一、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企业发行的优先股、永续债(例如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认股权、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
二、 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企业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根据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一)
金融负债。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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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规定(2002年)
-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1年)
- 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健全生态清洁小流域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2024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0年)
- 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关于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2011年)
- 国家能源局决定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共14件)(2014年)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202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
- 有色金属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