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行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实施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是指对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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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 关于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199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意见(2017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的决定(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厦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5年)
-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03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