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地区水电矿产资源开发资产收益扶贫改革试点方案(2016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提出,对在贫困地区开发水电、矿产资源占用集体土地的,试行给原…

一、 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 (二) 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将入股分红作为征地补偿的新方式,坚持政府组织引导、统筹推动和监督检查,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项目收益分配制度,推动实现共享发展。充分尊重贫困… (三) 试点目标。在贫困地区选择一批水电、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用3年左右时间组织开展改革试点,探索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户精准受益的资产收益扶贫长效机…

二、 试点范围、期限与项目选择

(一) 试点范围。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统称贫困县)开展试点,优先选择革命老区和民族地区贫困县。 (二) 试点期限。2016年底启动,2019年底结束。 (三) 项目选择。以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为导向,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不超过20个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水电或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开展试点。试点项目不限企业所有制性质,但应符合相关规划… 1. 水电开发应选择建设周期较短、经济性较好、征地面积和移民人数适量的项目;矿产资源开发应选择以露天开采方式为主、预期盈利能力较强的项目。 2. 2017年内完成审批核准程序并开工建设。 3. 征地范围不跨省(区、市)。 4. 征地及影响范围内的原住居民,应包括一定比例建档立卡贫困户。 5. 出具项目影响区域内原住居民同意参与试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诺优先分配给建档立卡贫困户集体股权收益等证明材料。

三、 试点内容

(一) 准确界定入股资产范围。依法依规准确界定水电、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征收、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范围。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群众自愿”的原则,合理确定以土地补偿费量化入… (二) 明确入股主体和受益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股权持有者,其成员为集体股权受益主体,建档立卡贫困户为优先受益对象。探索建立以组、村、乡镇不同层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入… (三) 规范集体股权设置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以全额或者部分集体土地补偿费入股试点项目,并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设置集体股权。股权设置方法、程序等具体事项由试点项… (四) 保障集体股权收益。试点项目所在省份根据试点项目情况,探索建立集体股权收益保障制度,集体股权保障收益水平由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和被占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项目实际情况… (五) 健全收益分配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制定经成员认可并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分配范围、顺序和比例,纳入村务公开范畴,接受成员监督。收益分配方案应明确… (六) 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依法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参与集体股权管理、分享集体股权收益的权利。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建立健… (七) 建立风险防控机制。按照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强化政府在试点工作中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风险防控等作用,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

四、 保障措施

(一)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在安排水电、矿产资源开发领域项目中央补助等资金时,对符合条件的试点项目予以优先支持。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优先支持试点项目,中央投资… (二) 加强项目运行保障。依法依规简化试点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加快项目核准进度。对水电开发试点项目,优先保障其所发电量全额上网。对矿产资源开发试点项目,降低试点区域矿业企… (三) 做好试点组织实施。省级人民政府是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试点工作机制,组织申报试点项目,制定试点实施方案,统筹协调推进试点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是试点工作的实施主… (四) 强化跟踪评估指导。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建立试点项目定期调度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检查、评估和指导,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试点项目的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