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地区水电矿产资源开发资产收益扶贫改革试点方案(2016年) (二)

(二) 明确入股主体和受益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股权持有者,其成员为集体股权受益主体,建档立卡贫困户为优先受益对象。探索建立以组、村、乡镇不同层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入股单位的集体股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