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1982年)
第一条
通信线路是国家通信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党政军民的国内、国际通信任务,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巩固国防中起着重要作用,为使通信畅通无阻,必须确保通信线路安全。
第二条
邮电、铁路、军队等部门的各种通信线路设备,都适用本规定。通信线路设备包括:
(1)架空线路——电杆、电线、电缆、线担、隔电子、拉线及其它附属设备。
(2)埋设线路——地下、水底、海底、管道电缆,入孔、标石、水线标志牌,无人值守载波增音站,电缆充气站及其它附属设备。
(3)无线线路——无人值守微波站,微波无源反射板,无线电收、发信天线,微波和卫星通信地面站的天线,天线馈线的杆塔、导线、波导及其它附属设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保护通信线路工作的领导,经常开展保护通信线路的宣传教育工作。必要时,应组织沿线各单位的治安保卫组织和民兵组织进行护线联防。
通信线路遭受自然灾害或战争的破坏时,各级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力量协助通信部门进行抢修。
沿线的机关、厂矿、部队、学校、公社、生产队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通信线路安全的责任。对破坏通信线路、危害通信安全的行为,各单位和人民群众有权制止并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或通信部门报告。
第四条
各级通信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加强对通信线路的维护管理,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巡回检查,经常进行护线宣传,与沿线各单位密切联系,搞好护线联防,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破坏通信线路的案件。
通信部门需要改变其他单位原有设备、设施时,除抢修通信线路障碍等紧急情况外,应事先取得有关单位同意,事后按原标准负责恢复,并负担所需费用。通信部门架设通信线路通过林区时,应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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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评估标准(2013年)
- 关于促进电力调度公开、公平、公正的暂行办法(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2007年)
-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五批)(2003年)
- “十二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建设规划(2011年)
-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实施旅游服务质量提升计划的指导意见(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18年)
-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2021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