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戶口管理暫行條例(1951年)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之安全及居住、迁徙自由,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除人民解放军、人民公安部队、人民警察等武装部队、机关、兵营,及各外国驻华使领馆之外交人员外,凡在城市之中外居民,均须一律遵守。
第三条
凡同一主管人,共同生活,同处食宿者,不论其人数多少,关系如何,均称一户;但如一家分居数处,分起伙食,相距较远者,或数家虽同居一处而经济各自独立者,均得分别立户。其分类如下:
一、住家户:一般住户,以其主管人为户主。如系单人合住者,以其居住较久或有固定职业者为户主。
二、工商户:凡公营私营之企业、工厂、公司、商店、作坊、合作社、货栈、医院、娱乐场所等,以其经理、厂长,或其他主管人为户主。
三、公寓户:凡旅馆、客栈、代理店、会馆等,以其经理人或主管人为户主。如旅客居住在三月以上,或内设商店者,须另行立户。
四、船舶户:凡陆上无住所以船舶为家者,或虽陆上有住所,而长期食宿于船舶者,以该船主管人为户主。
五、寺庙户:凡庵、观、寺、院、教堂等均属之,以其主持人为户主。
六、外侨户:凡在我国境内之各国侨民(法令另有规定者除外)均称外侨户,以其负责人为户主。
第四条
户口管理一律由人民公安机关执行,各种簿册、表格、证件,应力求简化便利人民,均由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统一印制样式,由省(市)级人民公安机关翻印。公安人员执行任务时,各户不得拒绝。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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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政法、军事、机关工作和其他法规的通知(1987年)
- 关于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强技能人才培养的指导意见(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成立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部际协调领导小组的批复(2007年)
-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精神病人福利机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鄂尔多斯海关的批复(2003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
-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0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原邮电部《邮电部关于损坏通信线路赔偿损失的规定》等8部规章的决定(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