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标准化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农村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种植业、林草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以及农村设施环境、公共服务、乡村治理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 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农业农村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以及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
第四条 农业农村标准化是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一项综合性技术基础工作。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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