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执法,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履行安全生产(含职业卫生,下同)监督管理职权中,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执法信息公示制度,将执法的依据、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向当事人公开,并在本单位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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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201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2000年)
- 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2年)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年)
- 公安部、建设部关于改善和提高居民住宅整体安全防范能力的通知(198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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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的决定(202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市撤销奉贤县设立奉贤区的批复(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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