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执法,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履行安全生产(含职业卫生,下同)监督管理职权中,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执法信息公示制度,将执法的依据、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向当事人公开,并在本单位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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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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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4年)
- 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航飞行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