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决定(2001年)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
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
二、
第七条第二项中的“30日”修改为“90日”;第三项修改为:“(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第六项修改为“(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三、
删去第十四条第四款。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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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1999年)
- 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关于印发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2017年)
-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