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我国海洋环境,促进海洋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以及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监督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实行专款专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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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几个问题的通知(1997年)
- 关于实施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的意见(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
-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2016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2023年)
-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
-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2010年)
-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共2件)(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