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范交通运输统计活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统计体制、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交通运输统计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交通运输统计活动包括: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及城市客运领域和综合交通运输统计活动。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活动的组织实施。
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铁路、民航、邮政领域统计活动的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部统计工作部门负责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归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其他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相关统计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活动的组织实施,按照职责和规定开展综合交通运输统计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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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口统计规则(2005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民政部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
-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2000年)
- 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
- 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1999年)
- 2011年至2015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贫困母亲两癌救助项目管理办法(2011年)
-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021年)
- “十四五”东西部科技合作实施方案(2022年)
-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决定(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