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强制措施的案件。
第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天津市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2012年)
- 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改革发展金融服务的意见(2012年)
- 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2020年)
-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2022年)
- 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工作若干意见(2000年)
- 废止《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部长令(2002年)
-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收入收缴暂行办法(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东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