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2010年)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12年)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年)
- 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2012年)
- 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2011年)
-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2010年)
-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2009年)
-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09年)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9年)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8年)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2008年)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 公安部关于对查获异地吸毒人员处理问题的批复(2008年)
- 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07年)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强制措施的案件。
第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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