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
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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