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99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程序,提高办案质量,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实行分级负责,领导审批制度。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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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晋升和授予李喆生等24名同志海关关衔的命令(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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