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内原股东配售股份的备案规定(2014年)
为了保护内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证监会令第101号) 等有关规定,基于对等原则、监管信赖原则和不显著增加上市公司额外负担原则,现就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内原股东配售股份事项作出如下规定。
一、 根据两地证监会监管安排,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内原股东配售股份的行为应当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香港上市公司配股申请在取得香港联交所核准后,应当将申请材料、核准文件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基于香港方面的核准意见和结论进行监督。
三、 香港上市公司在提交备案材料时,应当对提交材料的文本效力作出以下原则性说明,并出具以下承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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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指导意见(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2019年)
-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法槌的通知(2002年)
- 国家民委关于废止部分政策性文件的通知(2016年)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建立“总对总”证券期货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0年3月)
-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2004年)
- 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