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内原股东配售股份的备案规定(2014年)
为了保护内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证监会令第101号) 等有关规定,基于对等原则、监管信赖原则和不显著增加上市公司额外负担原则,现就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内原股东配售股份事项作出如下规定。
一、 根据两地证监会监管安排,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内原股东配售股份的行为应当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香港上市公司配股申请在取得香港联交所核准后,应当将申请材料、核准文件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基于香港方面的核准意见和结论进行监督。
三、 香港上市公司在提交备案材料时,应当对提交材料的文本效力作出以下原则性说明,并出具以下承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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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拘留所条例(2012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2021年)
- 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对口支援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实施方案(2013年)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1999年)
-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2011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授予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吉安市支队井冈山市大队“井冈山模范消防大队”荣誉称号的命令(2003年)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
-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2001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