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内原股东配售股份的备案规定(2014年)
为了保护内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证监会令第101号) 等有关规定,基于对等原则、监管信赖原则和不显著增加上市公司额外负担原则,现就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内原股东配售股份事项作出如下规定。
一、 根据两地证监会监管安排,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内原股东配售股份的行为应当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香港上市公司配股申请在取得香港联交所核准后,应当将申请材料、核准文件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基于香港方面的核准意见和结论进行监督。
三、 香港上市公司在提交备案材料时,应当对提交材料的文本效力作出以下原则性说明,并出具以下承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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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2年)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中文本)(2024年)
- 关于规范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2013年)
- 退役军人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乡村振兴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关于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的指导意见(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4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2003年)
- 国务院关于《银川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5年)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