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内原股东配售股份的备案规定(2014年)
为了保护内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证监会令第101号) 等有关规定,基于对等原则、监管信赖原则和不显著增加上市公司额外负担原则,现就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内原股东配售股份事项作出如下规定。
一、 根据两地证监会监管安排,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内原股东配售股份的行为应当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香港上市公司配股申请在取得香港联交所核准后,应当将申请材料、核准文件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基于香港方面的核准意见和结论进行监督。
三、 香港上市公司在提交备案材料时,应当对提交材料的文本效力作出以下原则性说明,并出具以下承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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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汉江生态经济带发展规划的批复(2018年)
-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银监会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0年)
- 电影管理条例(1996年)
-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
-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2013年)
- 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意见(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7年)
- 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