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为进一步简化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减少审批要件,提高审批效率,决定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作出如下修改:
一、
将第四条修改为:“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
“受理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标准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二、
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者审核文件。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建设项目拟占用耕地的,还应当提出补充耕地方案;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者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先行用地。
“申请先行用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先行用地申请;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审核文件或者有关部门确认工程建设的文件;
“(五)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批准先行用地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用地报批手续。”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93年)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1986年)
-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4年)
- 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2005年)
- 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14年修订)(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