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国家公园局)关于推进国家公园建设若干财政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2〕93号)等文件,以及有关财政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国家公园、其他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生态保护修复补偿、生态护林员等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由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地方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国家林草局负责编制相关规划,提供资金测算所需基础数据并负责与有关规划衔接,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储备,并对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照规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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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雅安地区设立地级雅安市的批复(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被续聘的仲裁员在原参加审理的案件裁决书上签名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该仲裁裁决书的批复(199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重庆市撤销万州移民开发区和黔江开发区以及撤销黔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设立黔江区的批复(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 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1985年)
-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