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现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
二、 从事生产、经营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批准成立文件、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或证明;合同、协议书;银行帐号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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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2019年)
-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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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方案(2024年)
-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2011年)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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