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年) 4. 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年) 五、 4. 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五、 凡有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免税项目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在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时,应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一) 财政拨款,须提供财政部门或上级拨款部门出具的拨款证明; (二) 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须提供相关文件及收入凭证; (三) 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须提供拨款证明文件; (四) 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赞助收入,须提供捐赠人或赞助人签字的捐赠、赞助证明; (五) 税务登记证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对未出具以上证明文件的收入,主管税务机关可不将其视为免税收入。 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