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年)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年) 4. 4. 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二) 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在2002年底前暂不作为应纳税收入。 四、 除上述第三条明确的各项收入以外,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所取得的其他收入,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五、 凡有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免税项目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在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时,应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一) 财政拨款,须提供财政部门或上级拨款部门出具的拨款证明; (二) 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须提供相关文件及收入凭证; (三) 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须提供拨款证明文件; (四) 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赞助收入,须提供捐赠人或赞助人签字的捐赠、赞助证明; (五) 税务登记证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对未出具以上证明文件的收入,主管税务机关可不将其视为免税收入。 六、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减去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如下: 七、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是指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具体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八、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有关税收规定进行调整。 九、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对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和与免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原则上应分别核算。没有分别核算或确实难以划分支出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纳税人可采取分摊比例法确定应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成本、费用金额。核算方法一经确定,纳税年度中间不得变更。核算方法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十、 有应纳税收入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期进行纳税申报。 十一、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使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 十二、 对不能按规定将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有关的支出分别核算,又不能正确地申报按分摊比例法等合理方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十三、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可按有关税收规定享受优惠的,具体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办理。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如果以前年度有经营亏损,应将减免税所得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后有结余的方可享受减免税优惠。 十四、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兴办的各类企业,应按照有关税收规定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五、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直属单位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地方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所属单位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十六、 本通知所称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是指各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并且经国务院或各级政府编制部门批准列入事业编制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及其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监测台、实验台、地球站、微波站和网络中心等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管理机构。 十七、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应做好贯彻执行中的各项工作,并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 3.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