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年) 4. 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年) 四、 4. 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四、 除上述第三条明确的各项收入以外,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所取得的其他收入,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金额 (二)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