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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年)
  3. 4. 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4. 五、 凡有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免税项目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在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时,应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5. (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年) (五)

4. 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五、 凡有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免税项目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在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时,应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五) 税务登记证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对未出具以上证明文件的收入,主管税务机关可不将其视为免税收入。
(四)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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