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被续聘的仲裁员在原参加审理的案件裁决书上签名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该仲裁裁决书的批复(1998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粤高法执函字第5号《关于未被续聘的仲裁员继续参加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否立案执行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对深圳东鹏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化工建设深圳公司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仲裁过程中,陈野被当事人指定为该案的仲裁员时具有合法的仲裁员身份,并参与了开庭审理工作。之后,新的仲裁员名册中没有陈野的名字,说明仲裁机构不再聘任陈野为仲裁员,但这只能约束仲裁机构以后审理的案件,不影响陈野在此前已合法成立的仲裁庭中的案件审理工作。其在该仲裁庭所作的(94)深国仲结字第47号裁决书上签字有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该仲裁裁决书予以执行。
此复。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决定(2007年)
-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交通运输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消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有效性问题的批复(2014年)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撤销新会市设立江门市新会区的批复(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2006年)
- 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落实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加强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境管理的指导意见(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