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被续聘的仲裁员在原参加审理的案件裁决书上签名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该仲裁裁决书的批复(1998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粤高法执函字第5号《关于未被续聘的仲裁员继续参加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否立案执行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对深圳东鹏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化工建设深圳公司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仲裁过程中,陈野被当事人指定为该案的仲裁员时具有合法的仲裁员身份,并参与了开庭审理工作。之后,新的仲裁员名册中没有陈野的名字,说明仲裁机构不再聘任陈野为仲裁员,但这只能约束仲裁机构以后审理的案件,不影响陈野在此前已合法成立的仲裁庭中的案件审理工作。其在该仲裁庭所作的(94)深国仲结字第47号裁决书上签字有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该仲裁裁决书予以执行。
此复。
- 商务部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发展的意见(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2010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
-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2006年)
- 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科技部关于“科技兴粮”的实施意见(2018年)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2017年)
-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2001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