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1985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
第三条
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逐步推行火葬;其他地区允许土葬,但应进行改革。推行火葬和不推行火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四条
在推行火葬的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制定推行火葬的具体规定;建立火葬设施和殡仪馆的费用,列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有条件的地方,可因地制宜,集资兴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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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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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的决定(2001年)
- 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2017年)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
- 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2017年)
-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0年)
-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