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2014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三十条的含义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予公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劳动行政管理公约》的决定(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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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
-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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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
- 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2014年)
- 公安部关于做好水上簿证牌管理工作的批复(1996年)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