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15年)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21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2021年)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2021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21年)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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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撤销衢县设立衢州市衢江区及调整衢州市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1年)
- 国境河流外国籍船舶管理办法(1966年)
- 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年)
-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16年)
- 关于修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二(2024年)
- 国家海洋局海洋行政处罚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2010年)
-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
-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199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地不得自行提高企业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通知(2001年)
-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