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植物疫情管理,规范疫情报告与发布工作,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植物疫情,是指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充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境外新传入或境内新发现的潜在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情况。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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