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2004年)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五条第三款。
二、 删去第十二条第五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