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2004年)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五条第三款。
二、
删去第十二条第五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 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199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2008年)
-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2013年)
-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2006年)
- 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1950年)
-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的意见(2014年)
- 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有关规定的通知(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8年)
- 水利工程合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