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2004年)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安全检查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依法防止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进入审判场所,保证参加庭审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安全检查工作应坚持严格、细致、文明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助。
司法警察在执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按规定着装,高度警惕,警容严整,一般情况下不少于两个人,安全检查工作量大时应适当增加人员。
第四条
各级法院审判法庭应配备安全检查门、手持金属探测器、物品柜等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有条件的法院可配备X射线探测检查设备。
安全检查门一般放置于进入法院审判法庭必经大门内一侧,设立安全检查专门通道。通道前摆放安全检查告知事项牌。手持探测器作为补充检测手段,用于受检者通过安全检查门报警时进行人工检测。物品柜放置于安全检查门的一侧,以备暂时寄存物品。
安全检查设备由司法警察部门派专人保管,使用之前要开机检测,确保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手持探测器应确保电池电量充足,状态良好。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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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年)
- 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2010年)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9年)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的指导意见(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北部湾城市群建设“十四五”实施方案的批复(2022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承德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19年)
- 关于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和氟胺酮等18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