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企业安全保障财务考核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航企业提高安全生产财务保障能力,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航行政机关对民航企业实施的安全保障财务考核活动。
前款所称民航行政机关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及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民用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
第三条
民航企业安全保障财务考核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财务保障能力进行综合评价,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客观公正、激励促进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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