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企业安全保障财务考核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航企业提高安全生产财务保障能力,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航行政机关对民航企业实施的安全保障财务考核活动。
前款所称民航行政机关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及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民用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
第三条
民航企业安全保障财务考核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财务保障能力进行综合评价,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客观公正、激励促进的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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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全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第一条修正案》的决定(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和增补全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成员的复函(2006年)
-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2021年)
- 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