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农村合作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合作银行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农村合作银行的稳健运行,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村合作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股份合作制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主要任务是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本规定所称股份合作制是在合作制的基础上,吸收股份制运作机制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第三条
农村合作银行主要以农村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为基础组建。组建县(市)以上农村合作银行适用本规定。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实施方案(2020年)
- 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2010年)
-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201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决定(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设立北川羌族自治县的批复(2003年)
- 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
- 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扶贫办共青团中央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2014年)
-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12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