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强化信用监管,扩大社会监督,促进诚信自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前款所称较重行政处罚包括:
(一)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
(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
(三)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较重行政处罚。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与其他有关部门共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实施联合惩戒。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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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
-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2001年)
- “高效办成一件事”2024年度新一批重点事项清单(2024年)
- 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2000年)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补国家民委兼职委员单位和调整兼职委员有关问题的复函(2004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2001年)
- 水利部关于现行有效规章目录以及已经废止失效的规章和部分文件目录的公告(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