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
-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
-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意见(2024年)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2021年)
- 乡镇档案工作办法(2021年)
- 机关档案管理规定(2018年)
-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2018年)
- 村级档案管理办法(2017年)
-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2016年)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2016年)
-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2016年)
-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
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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