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档案工作办法(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档案工作,推进乡镇档案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乡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档案是指乡镇党委、政府、人大、群团组织(以下简称乡镇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在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乡镇档案工作是乡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基础性、支撑性工作,在推进乡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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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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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年)
- 国务院关于中原城市群发展规划的批复(2016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国资委关于加快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的若干意见(2011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的意见(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向企业传达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工作的通知(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0年)